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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組織機構及沿革

中國共產黨是由全體黨員按照一定規則組織起來的 一的有機整體。黨的組織從下而上分為基層、地方、中國統個層級。中央、地方和基層組織的領導機關都由造選舉產生。在民主集中制基礎上.中國共產黨構成了一個從上到下蓋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嚴密的、科學的組織系統,保證黨的整個組織有序運轉和黨內生活正常運行,保證了「全黨步 調-致和行動統一, 保證了黨組織充滿生機和活力,使黨的終成為革命、建設和改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一、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中國共產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制度。中國共產黨從建立起,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進行活動的。黨的一大通過的黨綱和黨的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都體現了民主集中制原則。192761日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第一次將民主集中制寫入黨章,明確規定“黨部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制”。1928年黨的六大黨章在組織制度方面首次明確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黨的七大黨章規定“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領導下的民主”。黨的八大黨章把”集中領導下的民主“改為“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民主集中制得到恢復和發展。黨的十二大黨章規定民主集中制是“在高度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高度的集中”、強調集體領導制度,明確提出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黨的十四大又將民主集中制概括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這是迄今為止對民主集中制內涵最為科學的概括。在黨的長期實踐中,民主集中制的內容不斷豐富發展,所包含的基本原則逐步形成和發展。黨的六大黨章規定了三條原則,黨的七大黨章規定四條,黨的八大黨章規定六條。黨的十二大黨章在八大黨章的基礎上規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條基本原則,以后歷次黨的代表大會對這六條原則進行修改補充,使其更加豐富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六條基本原則是:

()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

()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五)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休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黨禁止任何形冰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于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這六條原則,有內在的密叨聯系,構成一個不可分制的統一整體。

黨的民主集中制正確反映了黨內的各種關系,規定了黨內政治生活、組織生活以及領導活動所應遵循的原則,是全黨必須遵守的政治和組織紀律。黨領導革命、建設和改革的實踐充分證明,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強黨的建設,黨就前進,就發展,黨的事業就勝利;否則,黨就受挫折,黨的事業就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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